職籃啦啦隊女神「闕闕」涉洗錢遭判刑3月一【律師好鄰居法律責任與社會啟示】
- 律師好鄰居

- 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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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好鄰居觀點】闕闕洗錢案的法律責任與社會啟示
從「借帳戶」到「洗錢未遂」的刑事邊界
壹、案件背景與判決概要
根據 TVBS、《Yahoo新聞》等媒體報導,前職籃啦啦隊成員「闕闕」因涉嫌協助詐騙集團進行資金轉移,遭檢方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她在明知資金來源可疑的情況下,仍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並在款項匯入後短時間內嘗試轉出,構成洗錢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罰金三萬元,宣告緩刑兩年。
貳、法律分析:洗錢罪的構成要件與適用
一、《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構成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任何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地、所有權、處分權,而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屬行為犯,不以最終「成功掩飾」犯罪所得為要件,只要有掩飾、移轉、隱匿之行為即可成立。即使因銀行凍結、風控機制而未能完成,也屬未遂犯,可依刑法第25條論以未遂罪。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
闕闕明知該筆近百萬元匯款來源異常;
且於短時間內(報導指約18分鐘)即嘗試轉出;
雖未成功提領,但已著手實施「移轉犯罪所得」行為。
因此,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未遂形態。
二、主觀構成要件:「明知」與「意圖掩飾」
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包含「明知」與「意圖」。法院實務上常以下列跡象判斷「明知」:
匯入金額明顯異常或超出個人經濟能力;
交易時間集中、頻繁,與平常帳戶使用習慣不同;
涉及他人指示操作,無合理業務理由;
匯款人與帳戶持有人無實質往來。
在本案中,闕闕於短時間內嘗試將可疑款項轉出,且帳戶並非日常營業用途,法院因此認為「不可能不知」款項有異,排除「過失」或「無意識」之辯解。
此與多數實務見解一致。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易字第 1983 號判決即指出:
「行為人於資金入帳後即迅速轉出,且無合理說明者,推定其主觀上具有明知資金與犯罪有關之故意。」
三、「出借帳戶」與「共犯」之區別
多數被告在類似案件中主張:「我只是幫忙代收、借用帳戶,不知道是詐騙。」但實務上,法院會區分:
行為態樣 | 法律評價 |
單純提供帳戶(無參與金流操作) | 可能構成幫助犯(刑法第30條)或違反金融機構規範 |
提供帳戶並主動轉出、提領、操作金流 | 構成共同正犯或洗錢罪主體 |
闕闕在本案中不僅「借出帳戶」,還積極「操作轉帳」,因此不再是「被利用」的被動角色,而被認定為共同行為者。這也是法院量刑時的重要依據。
參、法院量刑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量刑時,兼顧以下三項考量:
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闕闕於偵審階段配合調查、承認行為,法院認為具悔意。
犯罪未得逞,屬未遂形態:銀行即時攔截交易,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
社會影響與教育功能:因當事人具公眾人物身分,法院仍予以明確宣判,以發揮警示效果。
因此,量刑三個月並科罰金三萬元,同時宣告緩刑兩年,兼顧懲罰與教育目的。
肆、實務延伸:洗錢罪與詐欺罪的交錯地帶
本案屬於「詐騙金流下游」的典型洗錢案件。實務上常見三層責任:
層級 | 行為人角色 | 可能罪名 |
上游 | 詐騙主謀、假投資平台操作者 |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中游 | 金流操作人、車手、轉匯者 | 洗錢罪、幫助詐欺罪 |
下游 | 出借帳戶者、提領人 | 洗錢罪未遂、幫助犯 |
法院近年傾向將「金流操作」視為核心洗錢行為,而非附屬幫助行為,特別是若行為人具備主觀認知或積極行動,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伍、對一般民眾的法律風險提醒
帳戶借用風險極高: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2024 年被查獲的「人頭帳戶」案件中,有逾三成為「朋友請求代收款」型。只要帳戶涉及詐騙金流,帳戶持有人即成為刑事調查對象。
金融監控系統日益嚴格:銀行若發現異常入帳或轉帳行為,會立即凍結資金並通報金管會。許多被告因此在「洗錢未遂階段」即被攔下,仍需負刑責。
緩刑非免刑:緩刑期間若再涉刑案或違反附帶義務(如公益勞動、捐款等),法院可隨時撤銷緩刑,執行原刑。
公眾人物的「形象責任」:雖然法律上一視同仁,但名人行為具高度社會示範效應,因此法院常強調「警惕社會」之裁量理由。
陸、律師觀點:洗錢防制的社會責任
闕闕案提醒我們,洗錢防制不僅是國家層面的金融政策,也關乎個人生活行為。任何人只要疏忽帳戶管理、輕信他人代轉金流,皆可能觸犯刑責。
對一般民眾而言,應養成以下三種「防洗錢意識」:
帳戶自主原則:帳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代管。
金流透明原則:每筆資金來龍去脈應能清楚說明。
法律諮詢原則:若有可疑交易邀請,應即刻諮詢律師或金融單位。
柒、結語:從「被害者」到「加害者」的一線之隔
闕闕在聲明中表示自己也是「被徵才詐騙」的受害者。然而,從刑事法律角度看,只要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資金來源不法,仍予以協助或操作,便難以主張「完全無故意」。
這正是現代洗錢犯罪的複雜之處——資訊不對稱與法律意識不足,使許多受害者不知不覺成為加害者。
律師好鄰居提醒:若你或親友因出借帳戶、代收代轉而遭到警方約談,請立即諮詢律師,切勿自行陳述或隨意簽署筆錄,以免誤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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