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可以離婚?『 離婚要件 』
-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 2024年6月1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配偶不願意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怎麼辦呢?要有什麼事由才能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呢?
當夫妻雙方無法好好坐下討論離婚的時候,通常會由其中一方提出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而當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會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當夫妻之一方發生或是做了什麼事情,法院才會讓我們離婚呢? |
一、 法定列舉離婚事由(民法1052條第1項)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3. 虐待他方
4.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妳或你的家人
5. 惡意遺棄他方
6. 意圖殺害他方
7. 患有不治惡疾
8.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超過3年
10. 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如果沒有上面10款事由,就沒有辦法離婚了嗎? 由於想分開的理由包山包海,這個立法者也想到了,所以用了一條概括條款來解決這個難題!!! |
二、 法定概括離婚事由(民法1052條第2項)
1. 除了前面10款外,如有發生其他重大事由導致無法維持婚姻關係時,則夫妻其中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需要注意的是,依傳統實務所採取之「破綻主義」,就是提出離婚訴訟者,必須是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請求;如果雙方的責任程度相同,那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舉例來說
● 案例:老婆不想做家事,直接搬回娘家?
小凡與小真在95年2月結婚,結婚後3個月,小真因為不想分擔煮晚餐等家務,所以就搬回娘家居住,小凡多次打電話給小真,小真也不接電話,分居至今長達2年多,小凡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院見解:由於小真在結婚3個月後,就僅因為不願意分擔家務事,而擅自離開家,且長達2年多,由於小真無正當理由離開,造成婚姻關係破裂,因此,屬於可歸責之一方。
小結:小真屬於無法維持婚姻之可歸責方,故無法向法院訴請離婚
由於傳統的實務見解,會讓沒有過失的一方,以婚姻的方式困住另一方,似乎過於嚴苛,所以近期憲法法庭,提出了不一樣的見解。 |
三、 最新實務見解
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憲法判決:依大法官審查後的最新見解,認為一律不允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結果等同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將造成過於嚴苛之狀況。因此,就需要適度地進行平衡。正式判決中所強調: 目前的法律規定並為謹慎考量婚姻破裂的(1)重大事由發生後的時間長短,或(2)這些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若毫無例外地剝奪被認定為「唯一有責」的配偶訴請裁判離婚的權利,可能會造成特定個案過苛的情況。
總結 : 未來在訴訟上,只要對婚姻破裂有責,不論責任輕重,在符合一定狀況下,是可以訴請離婚的,婚姻不是兒戲,不是吵個架就可以離婚這麼容易的,到底什麼情況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呢?若是雙方真的走到這一地步,關鍵的除了離婚成功之外,還要爭取婚後財產、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問題怎麼辦呢?不用擔心,本事務所提供民眾免費法律諮詢,將由專業家事律師為您服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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