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車禍的發生不知情,也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 2023年12月2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小新某日突然接到警局通知,說自己有肇事逃逸的嫌疑,需要到警局製作筆錄,小新怎麼想都想不起來曾經發生過車禍,查看自己的車輛也沒有發現任何碰撞痕跡。到警局時警員才告知,兩週前小新開車行經路口時,一名機車騎士因閃避不及在小新車後方摔車受傷,小新雖有向警員表示自己不知道車禍的發生,並不是故意離去現場,警員卻要求小新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重點提示:車禍或是肇事逃逸的構成並不是一定要發生車禍碰撞喔!即使沒有碰撞但是行車行為導致對方發生事故也可能會構成的。
肇事逃逸定義,是指車禍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對於傷亡者沒有下車查看、採取必要救護措施,逕行逃離現場的行為。
為避免無謂傷亡,增加車禍傷亡者受到救助之機率,提升公共安全,立法者遂制定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將肇事逃逸的行為視為犯罪,加以規範之。
Ø 刑法第185條之4(民國110年5月21日修正):
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若在行為人根本不知悉有車禍的發生,才未下車查看傷亡者時,此時因行為人自始未認識致人死傷的事實,嗣後離去的行為,即不會被評價為肇事逃逸,也就是在欠缺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下,即不成立刑法肇事逃逸之罪行。惟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肇事逃逸之犯意時,通常需透過監視器畫面、車內攝錄影像,或輔以車輛有無碰撞跡象等外觀因素進行判斷,在上述個案情形,小新若能提供車禍當下的行車記錄器,主張車禍當下車輛並未因撞擊產生震動,無從感知到車禍之發生,或自畫面中小新的反應,證明其確實沒有發現車禍之發生,即有機會獲判不起訴或無罪。
(然而,肇事逃逸通常伴隨著過失傷害,儘管肇事逃逸部分能夠證明自身清白,過失傷害部分則仍需透過車禍鑑定進行肇責認定,此需特別注意!)
此外,現行法運作下,就算肇事者在車禍中並無過失,只要符合上開肇事逃逸定義的行為,仍可能會遭到刑罰之懲處,則在知悉自己受到肇事逃逸的追訴時,建議誠實配合偵查程序進行,多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考量委任律師協助,就盡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換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避免後續刑事、民事的訟累。
但要注意者是,刑事部分縱獲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為無罪、緩刑等裁判確定者,因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尚有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故肇事逃逸者仍可能受到罰鍰、吊銷駕駛執照之裁處。
即使如此,刑事處罰相較於行政處罰,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程度仍然較大,倘若不妥善處置,也可能因此留下不良紀錄,建議涉及肇事逃逸者,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個案狀況,獲取最理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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