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 保護被害人法律諮詢中心
-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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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行為或家庭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成至關重要,所以當父母雙方離婚,或遇到收養情況的時候,孩子該何去何從常常成為一大問題,這時法院便會進行調查和評估,希望做出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決定。
參考民法相關規定:
民法1055條第1項、第2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民法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民法1079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始終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這是為了確保他們的安全和福祉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當然是保障他們最佳利益的重要原則之一,但僅僅聽取子女的意見並不夠:當他們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見時,法院必須認真考慮這些意見。因此,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家事事項時,法院應該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機會,法院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兒童的需要和期望,以做出最符合他們利益的決定。
法規一再提到應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然而什麼是「最佳利益」,除了要傾聽孩子的意見以外,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憲法判決也列出了一些原則,像是:從尊重子女意願、幼兒從母、繼續性原則、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等。
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會評估各方提出的利弊,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它會判斷哪些方案對孩子有好處,哪些可能對他們不利,以及這些影響的程度。然後,法院會把這些利弊評估結果綜合起來,來判斷什麼是對未成年子女最好的,法律上只保障懂法律的人,有相關問題都可以來諮詢評估,本所提供您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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