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母「顧打電動」漠視尪虐死兒 一 法律責任分析
- 律師好鄰居

-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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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評觀點】狠父虐嬰致死、母親旁觀不救:法律責任分析
一、案情概要 📌
根據《TVBS》報導,台中市大里區一對23歲莊姓男子與21歲吳姓女子,2024年7月間生下一名男嬰。該男嬰因哭鬧遭莊男以呼巴掌、高空拋接及大力搖晃等方式施虐,最終於2024年9月6日死亡。吳女當時未制止施暴或協助送醫,反而在一旁打電動、離開鄰居家,待隔日才發現兒子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莊男已認罪,法院適用通常程序 (非國民法官制度) 審理;吳女則於準備程序庭中對「過失致死」部分認罪,並表示「無傷害犯意」,但請求不要採用國民法官審理,最終是否改為通常程序仍待法官裁定 。
二、法律分析
(一)罪名與刑責
1. 家暴致死(莊男)
施暴致兒童死亡,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傷害致死罪之構成要件。若法院認定為「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傷害致死」,依《刑法》第277條之1,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過失致死或傷害致死(吳女)
吳女可能被起訴之罪名: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因疏忽導致他人死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意對未成年人傷害致死:如法院認定其有防止義務且未盡,可能升格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刑度明顯較高。
吳女目前認罪於過失致死,但否認有傷害犯意與故意行為,如法院接受其理由,刑責較輕,但一旦認定其不履防止義務達故意門檻,則有可能改為傷害致死罪 。
(二)國民法官 vs 通常程序
台灣目前採「混合制審判」制度:較重大刑案如傷害致死罪可由 國民法官庭 審理,陪同專業法官由平民參與裁判。但當事人可以申請採行 通常程序,即由專業法官單獨審理。
吳女明確表示希望 不要國民法官審理,以避免社會輿論壓力或擔心陪審者認定其情節更重。法院是否同意轉為通常程序,須由審判長裁定 。
三、實務建議與法律提醒
✅ 勘誤舉證與事實釐清
當事人若主張無犯意,律師應尋求完整監視器、證人、醫療報告等資料,證明其沒有主動施暴意圖或未預見死亡風險。
特別是「母親未制止」是否屬於「防止義務」失職,需關注其與施暴者的關係、場所與權責等具體情境。
✅ 律師協助的重要性
罪名協商:過失致死與故意傷害致死之間的刑責差距極大,專業律師能透過辯護策略爭取罪名降級。
程序爭取:律師可就國民法官制度與通常程序利弊進行說明,協助當事人決定最有利的途徑。
心理與輿論管理:尤其重大案件會引起媒體關注,律師能協助當事人控制訊息、處理媒體,並提供心理支持與法律扶助資源。
四、結論
這是一件極其悲痛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兒童死亡,以及父母是否履行照護責任的法律重大議題。莊男負家暴致死責任;吳女則面臨過失致死或故意傷害致死的可能,法官如何認定她的防止義務與犯罪意圖,將深刻決定其刑責。
如遇到類似現場、程序或罪名爭議,強烈建議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重大刑事案件不僅關係自由與刑責,更牽動名譽、家庭、未來人生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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