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約同事「明天打3砲」看誰先壞掉!法院判賠30萬
- 律師好鄰居

-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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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重點整理:新竹市一名已婚女性與同事互傳性暗示訊息、並於婚內與同事發生多次性行為,丈夫發現後提起離婚並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精神賠償。
一、案情回顧
新竹地區一已婚女性(以下稱「配偶甲」)與其男同事(以下稱「第三人乙」)有曖昧性對話內容,如「明天打3砲,看誰先壞掉」等,並被查證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有多次性行為及留宿等情形。
其配偶(以下稱「配偶丙」)發現該情形後,於離婚程序中或離婚後,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根據判決配偶甲須賠償新台幣 30 萬元。
本案並無刑法「通姦罪」起訴情形被報導(台灣於2020年已解釋通姦罪不適用於所有情形,但民事上求償仍可能)。

二、法律責任分析
從民法及相關侵權法理角度,本案可從以下幾個責任方向來看:
(一)配偶甲對配偶丙的責任 —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配偶權的法理依據
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同居義務、扶養義務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侵權行為致他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5條亦規定:即使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國實務上認為,配偶或第三者若以不當行為破壞婚姻關係、侵害另一方配偶權益,即構成「侵害配偶權」。
例如:配偶甲與第三人乙的性行為、留宿、性暗示訊息、對婚姻忠實義務的重大違背,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責任主體
配偶甲本人:作為婚內一方,若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違反忠實義務,對配偶丙的婚姻信賴、感情維繫造成損害,則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人乙:若其明知配偶甲有配偶仍與其發生性行為、或促成婚姻破裂,亦可能被視為侵害配偶權之加害人,與配偶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損害內容
精神上受損害:如配偶丙因配偶甲的不忠或婚外情受重大心理傷害、婚姻信賴受損。
可請求之賠償為「精神賠償」(非財產直接損失)為主。
時效規定
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內不行使,消滅。若當時不知情但行為已發生逾 10 年亦不得請求。
故配偶丙若發現事實後應儘速行動,以免時效消滅。
離婚與賠償的區別
離婚權利屬於《民法》第1052條條文關於「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之規定之一,如配偶有重大違反義務行為。
賠償則為民事侵權行為,兩者雖可並行或分開追訴,但邏輯不同。
(二)第三人乙的責任 — 侵害配偶權/可能加害責任
如前述,若第三人乙明知甲有配偶仍與其維持性關係,則乙亦可能為加害人。配偶丙可選擇:
僅對配偶甲提訴求償;或
僅對第三人乙提訴;或
同時對兩人提訴,請求兩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實務中,第三人責任的成立重點在於「明知」甲有配偶/婚姻關係仍積極介入,以及雙方有實質交往/破壞婚姻秩序之情形。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為告訴乃論罪,並且需配偶提出告訴及於法定期限內。
然而,實務上通姦罪的適用受限,且重心已移往民事侵權賠償。新聞中並未報導刑事起訴情形。
若有隱匿子女、惡意遺棄、家庭資產轉移等情形,可能觸及《刑法》其他罪名(如妨害家庭罪等),但依新聞內容尚無明示。
三、新聞案的法理解讀與亮點
新聞中判決賠償30萬元:該判決反映實務已肯認婚內「婚外性行為+留宿」等情形,視為忠實義務嚴重違反,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新聞中配偶甲與乙的性行為、曖昧對話、租屋留宿,法院予以賠償。
重在證據蒐集:新聞報導中提到對話紀錄、留宿證據、性行為發生期間等,皆為法院考量之重點。毫無證據、僅有「可能有關係」時,勝訴機會較低。
時效問題值得注意:新聞雖未速報明時效是否被抗辯,但按照法理,若配偶丙發現後超過 2 年未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有可能遭抗辯而失去賠償權利。
離婚與賠償可分開進行:新聞中配偶丙以「婚外情」為離婚主張一環,同時主張賠償。實務中應建議當事人同步思考離婚與侵害配偶權賠償策略。
四、當事人應如何處理?
對於類似新聞情形,律師好鄰居建議當事人(受侵害配偶或被指控配偶/第三人)注意以下攻略:
受侵害配偶(如新聞中的配偶丙)可做事項:
儘早保存有利證據:例如對話錄圖、租屋或旅館住宿紀錄、同事證人、交通記錄、開房紀錄、照片或訊息。
評估是否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確認是否在婚姻存續期間內發生、對方行為是否違背忠實義務、是否已造成精神損害。
注意時效:自發現情況並知加害人為誰起,應於 2 年內提訴;若超過 10 年行為發生,亦難提訴。
同時考量離婚事宜:若決定離婚,應考慮將賠償請求與離婚訴訟或協議一併處理,避免日後因離婚清算或和解而影響賠償權益。
選擇被告對象:可單對配偶甲、或單對第三人乙、或兩者共訴。應視對方資力、證據、婚姻走向來策略制定。
被指控配偶/第三人(如新聞中的配偶甲/第三人乙)應注意事項
針對證據:若有對話、住宿、性行為事實,應儘快與律師討論如何應對(證據否認、證據瑕疵、是否有「同意」成分、是否婚內已存隔離期等)。
注意離婚法律後果:外遇行為可能成為離婚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民法第1052條)。若為「有責配偶」則受限制。
若決定和解或協議離婚,應考量是否在協議中釋放賠償責任、或保留賠償請求權。
注意名譽、隱私影響:即使不進行賠償訴訟,曝光事實仍可能衍生其他民事責任(如名譽侵權)。
五、結論
本案新聞所示,婚內配偶與同事發生多次性行為、傳送性暗示訊息與曖昧對話,已被實務判斷為可構成「侵害配偶權」情形。對於受害配偶而言,是可行使民事賠償請求的法律路徑;對於被指控者則須正視其行為可能帶來的民事責任,並審慎處理。
如您或您的當事人正面臨類似情況,歡迎透過「律師好鄰居」進一步諮詢,我們可協助蒐證策略、訴訟程序規劃、協議談判等,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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