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車禍肇事者過世後,法律責任誰來承擔?從加害人死亡談家屬責任與被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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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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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車禍肇事者過世後,法律責任誰來承擔?──從加害人死亡談家屬責任與被害人求償
2025年5月發生於新北市三峽區的重大車禍震驚社會,一名年逾七旬的翁姓駕駛疑似未禮讓行人釀成事故,導致多人傷亡,翁男亦於事故後不治身亡。此類案件常引發社會關注與被害人焦慮:加害人已身亡,責任是否就此終結?被害人又該如何依法求償?
本所特針對加害人死亡後的法律責任承繼問題及被害人可能的求償管道,提供如下專業說明與建議:
一、加害人死亡後的法律責任是否消滅?
(一)刑事責任終止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行為人死亡者,不得再追訴或處罰。」因此,加害人一旦死亡,其刑事責任即告終止。檢察官若尚未起訴,將做不起訴處分;已起訴者,法院亦會裁定公訴不受理。
(二)民事責任是否仍可追究?
民事責任則不受影響。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財產,無論其為權利或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於繼承開始時,概由繼承人承受之。」
換言之,加害人死亡後,受害者仍可向其繼承人請求賠償,但僅限於「繼承範圍內」承擔,不涉及繼承人個人財產。
二、繼承人是否須負賠償責任?
(一)責任以遺產為限
繼承人承擔的民事賠償義務限於「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並非無限責任。倘若繼承人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其責任將有所不同:
拋棄繼承:完全不承擔任何債務或賠償責任;
限定繼承: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或賠償金;
單純繼承:可能需以個人財產清償,風險最高。
(二)繼承程序將影響求償實益
被害人若欲提起民事訴訟,需先查明加害人是否有遺產可供清償,並應掌握繼承人資訊。如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或無可供執行之遺產,實務上將難以獲得賠償。
三、被害人求償的法律途徑
(一)民事訴訟向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財產損害與精神慰撫金,包括:
醫療費、修車費、工作損失等財產損失;
身體傷害或親人死亡之精神慰撫金(一般約落在新台幣50萬至200萬元間,視情節與法院裁量而定)。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險
即便加害人死亡,若該車輛有投保:
強制險:依法每一受害人最高給付200萬元(死亡、傷殘、醫療);
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額度依保單為準,受害人可依實際損害金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三)汽車所有人連帶責任
若肇事車輛登記非在翁姓駕駛本人名下,實務上亦可能追究登記車主或實際車主之連帶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及相關判例。
四、律師建議與實務提醒
盡速保全證據:包括車禍現場錄影、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交通事故初判表、警方筆錄等。
查明保險狀況:洽詢保險公司是否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評估理賠可能性。
掌握繼承進度:可申請戶籍謄本與財產清冊,查明是否有人繼承肇事者財產。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提告:訴訟程序涉及繼承權利、保險理賠、精神慰撫金主張,建議由律師協助進行全盤評估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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